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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州市丽春镇新华铸钢厂恶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

  彭州市丽春镇新华铸钢厂,成立于2007年12月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从事钢铸件生产、销售。2010年至2012年期间,其法人郭某在无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下,通过杨某按照票面金额的2%-4%的比例支付手续费,取得成都新恒广丰商贸有限公司、成都方鑫实业有限公司、成都自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、成都天一广丰钢管工贸有限公司,成都新联山制管有限公司、什邡市龙腾钢带有限公司等6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2份,合计金额1143.74万元,税额194.44万元,案发时,该厂已认证抵扣129份专用发票,抵扣税额190.57万元,造成税款损失190.57万元。

  税务机关根据《中华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,追缴该厂少缴增值税税款190.57万元,加收滞纳金29.52万元。

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,对其上述行为依法判决:被告人郭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。(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)